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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的土地性质

2023-08-10 10: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农村地区的土地类型

  农村地区共存在三种地,是指“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基本农田是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和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一是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二是望天收,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三是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四是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慨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五是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包括三大类,分别是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二、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三、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 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 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 等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即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四、设施农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局备案),也就是说,不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及报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2017年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行了多方面用地政策创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规模经营所必需兴建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临时性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查过400平方米)。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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